中国老教授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老教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Senior ProfessorsAssociation,缩写为CS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为发挥学术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而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面向”和“五项并举”的战略布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贡献。充分发挥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老教授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老年学者和专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献计助力。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社会和市场的需要,调动广大老教授、老专家的积极性,为国家建言献策,为社会提供服务,为群众共建小康,为促进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社会需求开展教育和继续教育,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主办或合作办好各类多学科民办高等学校,特别是办好大学后的高层次人才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社会各界的需求,提供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二)接受高等院校和其他单位的聘请,担负讲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和进行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发挥多学科优势,适应社会需求,办好民办科技咨询开发研究机构,组织老专家、老教授积极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开展各领域的研究、创新、开发和咨询服务,为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服务。
(四)根据国家和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及市场和社会需求,组织专题研究,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或论坛,开展学术研讨与咨询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决策参考。
(五)组织编写或翻译专著、丛书、教材、资料,推荐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科普读物。组织和推动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采取办讲座、写文章等多种方式,为在全社会别是青少年中提倡诚信为人、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学术腐败、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社会风气服务。
(六)开展国内、国际与地区间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境外教育、科技机构的联系,组织学者互访,学术研讨,促进我国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
(七)参育与组织和推动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立德树人,培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风尚,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精神文化、继承优传传统作贡献。
(八)参与和推动社会老龄事业的发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在科教工作上有突老贡献的老教授、老专家,宣传和推动老年人科学养生、益寿延年的健康建设。关心和维护老教授、老专家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活泼的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
(二)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上,身体健康,愿意并能够参与本组织的活动:
(三)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
在拥护本会章程、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下列团体或单位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老教授协会;
(二)所在省(市、区)又尚未建立老教协组织的高校老教授协会;
(三)部委直属科研院所老教授(专家)协会;
(四)热心支持老教授事业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科技类社会团体或科技企业:
(五)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认可的同类社会组织。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须有两名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协会或协会授权的分支机构批准,即可成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应提交有关证件和材料,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可过即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取得本会有关信息资料;
(三)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退会:个人会员应书面报告本会所在组织并交还会员证;单位会员应提交书面通知、交回有关证件并处理好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每年初应向协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汇报(含会费缴纳情况)和新一年计工作计划。在省(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的单位会员还必须提供法人证书年检结果证明,连续两年未获年检通过的将按章程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优良;
(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老教授事业,有奉献精神;
(四)社会联系较广,有较强的活动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名誉职务根据需要聘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建议决定名誉职务人选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决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行行职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增加或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使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第十九条的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成员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奉献精神;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里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坚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教育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发挥本会优势,为社会做贡献:
(四)负责本会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和执行办事机构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负责办事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形成领导集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及时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有权代表协会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并按一定比例上缴。分支机构之下不得再设立下级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经费收支统一使用协会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经民主推选产生,实行任期制,每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候选人应事先征得协会同意,选后将结果及分工报协会备案。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对外交往或行文应使用全称,并在机构名称前冠以“中国老教授协会”字样。对外签订合同契约,需经本会批准或授权。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按协会要求接受年检。年检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等。年检不合格者需及时整顿,限期改进。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者,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实体机构。实体机构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法律民事责任。实体机构由协会主办,接受协会领导和监督,履行支持协会工作的义务。协会对实体机构积极给以支持,促进其发展。对协会投资主办的实体机构,协会依法享有投资人权利,履行投资人义务,承担投资人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部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決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算本会资产,处理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应将清算结果报经教育部确认后,报送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取得民政部发给的注销登记文件,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 年 6月24日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资料来源: https://www.cspax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