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老教授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广东老教授协会。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二条本社团的性质

本社团由年满55岁以上(包括离、退休)的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其他具有高级业务职称的知识分子和有名望的专家、学者、院士自愿组成。是为了充分发挥他(她)们的才能和作用,从事学术研究、智力服务、科技咨询、经济开发、企业诊断以及为政府决策调研咨询服务的全省性、多学科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指导下,团结广大老教授、老专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事求是、科教兴国,遵守宪法、法律、法则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反映老教授的诉求,维护老教授的合法权益,努力开发老年人才资源。开拓进取、自主创新,为我省、我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经济事业的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筑和谐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定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根据党和政府确定的方针、任务,面向全省以至全国承担教学任务、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经济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等项工作,并承担各行业、各单位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本协会的工作任务是

以国家中办发【20059号文和广东省粤办发【20062号文为根本指导原则,开展如下主要工作:

一、开展高等教育,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主办或合作举办各类民办高等学校,特别是办好高层次职业人材的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材作贡献。

二、承担教学任务,接受高等院校和其它单位聘请,担任讲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关心下一代等工作。

三、根据社会需求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为各行各业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政府公务员、农民工等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接受政府人事部门的委托,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为企业推荐科技特派员等。

四、参与申报和承担国家、地方科技计划项目的研究、科技奖励、论证、评估、咨询、中介、新产品研发、产业化等科技服务,把科技成果转化成社会生产力。

五、组织编写或编译教材、资料、丛书等,推荐出版本会会员的专著。

六、积极组织和推动本省、国内外和地区学术交流、合作、互访学术研讨等活动,承传中华文化及创新,促进我省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

七、积极组织和推动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关心老教授、老专家的身心健康,积极反映老教授、老专家的诉求,维护老教授、老专家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活泼的联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和其它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行政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二)年龄在55岁以上,身体比较健康,能承担教学、咨询、研究和开发任务;

(三)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四)有自愿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五)忠于祖国,热心科教事业,品德优良,作风正派;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单位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免费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学术报告会,优惠得到本会编印的学术研究资料;

(三)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

(四)对本团体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接受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关心本团体的建设,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团体交给的任务;

(三)支持本团体的工作,为本团体开展社会服务出力;

(四)遵纪守法,维护本团体信誉和利益;

(五)缴交会费。500人以上单位会员按500/年缴交会费;500人以下单位会员按300/年缴交会费;300人以下单位会员按200/年缴交会费。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

(一)具有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作为单位会员参加本团体:

1、主要由高级业务职称的知识分子组成和高智力社会团体;

2、由专家、教授组织和经营的民间研究所、信息咨询机构、科技企业公司和其它经济实体。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除享有本章程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外,还可以和本协会进行以下活动:

1、交流、交换信息、资料;

2、合作举办教育、科技、文化学术、经济开发、咨询等事业;

3、参加本团体组织的省内、国内、国际学术活动和其它重大活动;

4、接受团体介绍或委托,承担专项任务;

5、经本团体授权、代表协会进行专项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退会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书面或口头申明退会,即视为退会;

(二)单位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结清遗留问题,即可终止关系;

(三)个人或单位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劝告无效,经本团体讨论后,可劝其退会或以予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组建。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表决,并获得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可有效通过。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负责协调和处理本会的全部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审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算报告,并报送主管机关和审批机关备案;

(四)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五)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变更;

(七)决定本会重要事宜和所属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名誉会长及首席顾问和顾问人选。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确定办事机构的设置;

(四)领导本会所属机构的工作,决定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五)决定与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在本团体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设立秘书处负责联络、协调有关机构工作,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将视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设立有关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委员会或分会等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三十条广东老教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本会章程规定,且人数应为奇数。本会设35名监事,设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结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监事应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的监事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监事的产生及任免

第三十五条本会章程中明确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的任职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没有担任社会团体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监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七条监事候选人资料建议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八条监事的选举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制。

第三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应由会员(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始得当选监事。如果监事候选人得票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

第四十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四)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四十一条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不得以职权谋取利益;

()保守本会秘密。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

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可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的记载。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章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本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管理合法占有财产。并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有偿劳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员及单位会员的会费和所属机构缴纳的经费;

()有偿服务的收入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

()政府部门的资助;

()社会资助;

()其它方面的收入。

第五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为开展本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和其它必须的开支;

()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

()刊物、资料、书报费用支出;

()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与国内、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

()给予对本团体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本会经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使用,并按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协会之友

凡热切关心、热情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社会团体或个人,可不受职称及年龄等条件限制作为广东老教授协会之友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201706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析权属于理事会,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资料来源:http://www2.scut.edu.cn/gdl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