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老教授协会章程
(2021年12月1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性质
暨南大学老教授协会是一个在暨南大学党政领导下的、具有副高或副处级以上的离退休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团体。协会作为广东老教授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学校联系具有副高或副处以上离、退休教师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协会宗旨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会员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继续发挥专业特长和智力优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力所能及地为老教授服务、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我国科教事业、学校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协会的总体目标
1.发挥协会会员的人才优势、高智力优势、高技术优势、高策划经验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地方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求,组织会员积极参与教书育人、科学研究、业务咨询、科技开发、科学普及等活动,畅通“老有所为”的服务渠道;
2.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办学和各类培训,立德树人,继续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而发挥余热;
3.完善信息沟通,关心会员身心健康,积极开展有益于会员身心健康的学术讲座、交流联谊等活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根据自愿原则,凡是热爱祖国、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承认本章程,年满55岁、具有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副处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五条 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所属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劝告无效的,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提供的各种服务;
3.对协会工作的咨询、批评、建议权;
4.退会自由权。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支持本协会工作;
2.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承担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种工作任务;
3.遵纪守法,讲究社会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与合法权益;
4.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并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审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九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等职位。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根据需要,理事会可选举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络、协调有关机构工作,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1.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贯彻大会决议;
2.讨论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报告;
3.修改本会章程(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变更;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请顾问,指导和协助协会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1.学校下拨的活动经费;
2.会员缴纳的会费;
3.本会开展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4.社会或个人资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应遵循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量入为出,做到合理、合法、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中共暨南大学党委委员会和广东老教授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暨南大学老教授协会理事会。